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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纬文:表决权委托下的控制权,控制地位很脆弱
发布时间:2022/2/24 8:54:44 来源:武汉伟基控股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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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过程中,

表决权委托是支撑控制权变更的重要工具

 

 

2021年全年204起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业务公告中,涉及到表决权委托的家数有51家,占总量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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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委托已是支撑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重要工具。

 

2

表决权委托下的控制权不稳定

 

1委托及委托合同的法律定义

 

《民典法》第169条:“民事主体或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919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不可撤销的委托也有权撤销

 

很多表决权委托中,都有不可撤销地委托表决权相关表述,其实这种表述是与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冲突的,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并不支持。

 

《民法典》第173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

 

《民法》第933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017}京01民终4548号判决书:委托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对此后双方的信任关系做出预判,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信任基础动摇或丧失信任的情形下,双方所做的不可解除委托的约定显然有悖于委托合同的基本性质;另一方面,李某作为授权陈某行驶该部份股份相关股东权利的股份持有人,享有该部份股份所对应股东权利系法律赋予的权利,其可以随时撤销委托;李某违反“不得单方撤销委托”的约定,应当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而基于委托合同严格的人身属性,“不得单方撤销”委托的约定,不适于强制履行。

 

3

表决权委托的兑价与影响

 

表决权委托兑价包括无偿、有偿与无条件三种。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

表决权委托支撑下的上市公司控制权

变更业务中的法律安排建议

 

委托关系是基于信任关系下产生的一种民事关系,当信任关系不存在时,委托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委托人或被委托人都有权解除委托关系,即使协议中有约定不可撤销,也无法对抗《民法典》赋予给当事人的权利(任意撤销权),所以基于委托表决权下支撑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业务是不稳固的,为了提供更稳定的控制权支撑,建议:

 

1直接取得控制权

 

优先考虑通过协议转让+定增的方式,通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方式,取得控制权;

 

2变可任意撤销的委托关系为不可撤销的单方承诺关系

 

如仅已获得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位置,但原股东持股比例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差距不大,对控制地位有威胁,建议优先考虑表决权不可撤销放弃,把委托与被委托的两方关系,变更为一方对所有股东及对监管机构承诺的关系,如有必要,还可以做一个法律公证,以巩固这种承诺。

 

3增加违约成本

 

如果一定需要原股东的表决权与自己保持一致,建议将不可撤销的委托变更为有偿委托,并且增加委托兑价额度,以增加其违约成本。如我们约定的转让价格为A,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转让价格为B(注A)B),则在协议中,我们可以将股权转让价格确定B,将委托表决权改为有偿委托,兑价为A-B,并在协议中约定违约机制,增加违约成本,相对控制权支撑会更牢固一些。有偿委托与无偿委托的区别是,有偿委托的守约方不光可以获得直接经济损失,还可以获得此项交易的预期收益赔偿。而且兑价越高,预期收益赔偿越高,违约成本也就越高。


4增加时间成本与到手风险

 

为了进一步对控制权进行掌控,建议在董监高层面进行大面积调整,中联重科收购路畅科技一案很有借鉴意义,原文表述为“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根据受让方的要求,(a) 促使目标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在受让方指定的期限内离职;(b)…”,转述出来便是:根据中联重科的指定,相关董监高限期离职,注意这里不是辞职,而是离职,不仅是董事,还包括监事与高管。如果经营管理层人员都进行了调整,原实际控制人对新实际控制人的威胁也就没有落根之处了,要想重新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时间成本太长了,首先要通过股东会进行董事会改选,直到董事会过半数,再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变更法人、调整管理层,没有一年两载,这个流程走不下来,即使走下来了,这家企业也已折腾得面目全非,折腾的意义也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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