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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纬文:董监高限期离职成为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重要工具
发布时间:2022/2/16 15:46:30 来源:武汉伟基控股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2月7日,路畅科技与中联重科同发公告,中联重科将成为路畅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路畅科技主要从事汽车信息化、智能化及智能出行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包括智能驾驶舱、智能座舱、智能辅助驾驶及车联网相关产品,是百度无人驾驶Apollo计划首批合作伙伴。

中联重科是国内工程机械龙头之一,2022年2月7日晚,中联重科公告将以约7.8亿元收购路畅科技29.99%的股权,并视后续情况向全体股东发起部分要约,继续收购不低于目标公司总股本18.83%的股权。

在整个交易方案中,犹为引人关注的是“董监高应根据受让方的要求限期离职”(注:不是辞职,而是限期离职)。

本次交易前,路畅科技控股股东郭秀梅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65.82%,持股较为集中,因此为取得路畅科技控制权,中联重科最终需取得目标公司较高的股比。

为了以较低成本获得上市公司最大话语权,此次交易转让29.99%,交易完成后原实际控制人还剩余35.83%的股权,仍为第一大股东,为了确保控制权在此次交易时发生变更,安排了原实际控制人在2025年6月30日前放弃表决权。完成中联重科在股东大会层面的实际控制。

而董事会层面,要求指定的董事限期离职,仅保留原实际控制人1个非独立董事的资格。

为了进一步获得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协议约定除董事外,中联重科认定的高管与监事均应在指定的期限内离职。即董监高限期离职。

由于表决权放弃的安排是有期限的,过期后即全面恢复,这对实际控制人的位置是一个重大的隐患,所以给了中联重科的一个选择权(注:这是一个权利,不是义务),有权按中联重科的方案安排一个部份要约收购,收购的比例不低于18.83%,部份要约收购完成后,中联重科持有的股权比例将超过48.82%,而原实际控制人如不减持的话,还剩余35.83%,形成13%的股比差,彻底解除控制权不稳定的顾虑与隐患。

本次控制权变更交易,采用了协议收购29.99%+35.83%表决权有期限放弃+董监高限期离职(保留一个非独立董事名额)+可选择部分要约不低于18.83%的组合安排完成进行,其中董监高限期离职在清洗原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运营影响方面,玩得较彻底,值得关注。


交易方案核心条款如下,供参考:
01

股权转让


安排

转让目标公司 3,598.80 万(占目标公 司总股本的 29.99%),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RMB779,859,960。

备注

折价转让,溢价率为-4.82%


02

董事会安排


安排

本次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根据受让方的要求:

(a) 促使目标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在受让方指定的期限内离职

(b) 按照适用法律及目标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转让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实现由受让方 指定的人员在本次转让完成后担任目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包括 但不限于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审议受让方提名和/或推荐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候选人时,转让方及其提名的董事、监事需在相关会议上就 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候选人投赞成票;

(c) 促使目标公司的经营管 理、人事和业务进行调整,前述调整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和开支在法律范围之内 且经受让方同意的合理费用、成本和开支由目标公司承担,不在法律范围之内的 或未经受让方同意的额外费用、成本和开支则应由承诺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同意并承诺,为保证目标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的稳定性,转让方 有权在本次转让完成后且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 5%的前提下, 要求受让方根据转让方的要求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该董事的候选人由转让方指定,受让方需按照适用法律及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受让方可行使的所有 权利、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实现该候选人在本次转让完成后担任目标公司的董 事,包括但不限于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审议转让方提名和/或推荐 的董事候选人时,受让方及其提名的其他董事(如涉及)需在相关会议上就前述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

备注

A) 保留一名非独立董事

B)董监高按要求离职;注董监高不是辞职,而是限期离职


03

要约收购

安排

各方确认,如受让方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拟通过部分要约收购进一步增持 目标公司的股份,则受让方有权视届时情况自行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要约收购安排, 承诺方将根据受让方的要求积极提供支持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促使目标公司董 事会就要约收购出具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并在目标公司董事会上对该议案投赞 成票、接受受让方发出的要约邀请等),以确保受让方在要约收购完成后持有的 目标公司股份比例不少于 48.82%。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方(如有)直接和/或间接增持或者减持目标 公司的股份应遵守如下规定:

(a) 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期间内,如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方(如有)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比 例不低于 5%,则须经各方书面同意,否则前述人士不得直接和/或间接增持或者 减持目标公司的股份;
(b) 如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关联方(如有)持有的目 标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则不受前述限制;(c) 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 有权监管部门对转让方直接和/或间接增持、减持或者锁定目标公司股份另有规 定或要求的,则依其规定或要求予以执行。

备注

中联重科有选择权,非义务


04

表决权放弃

安排

约定的弃权期限内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包括该等剩余股 份因路畅科技配股、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等情形而增加的股份(以下 简称“表决权放弃之标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召集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等财产 性权利以外的全部其他权利(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之标的权利”)。

弃权期限内,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郭秀梅作 为表决权放弃之标的股份所有权人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郭秀梅继续 承担和履行。

表决权放弃之标的权利的弃权期限为自《表决权放弃承诺》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备注

表决权放弃在生效之日起至 2025年6月30日止


05

业绩承诺

安排

承诺方承诺,目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阳畅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阳 畅丰”)在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业绩考核期”)每一年经审 计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总额应不低于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RMB25,000,000)(“业绩基准”)。

如承诺方或承诺方指定主体于业绩考核期 届满之前回购南阳畅丰的,则回购发生当年的业绩考核期调整为回购发生当年 1 月 1 日至回购当月上一个自然月月末,回购发生当年业绩基准调整为人民币贰仟 伍佰万元(RMB25,000,000)÷12×回购发生当年的业绩考核期。
若南阳畅丰未能实现业绩基准,则承诺方应在南阳畅丰业绩考核期内每一年 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或受让方另行书面同意的更晚期限 内向受让方作出补偿,且该等补偿金额(“业绩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南 阳畅丰于业绩考核期内每一年度实际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总额与当年度业绩基准之差额×目标公司所持南阳畅丰的股权比例。
受让方有权要求承诺方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履行前述补偿义务,以使目标公司能 够自承诺方处足额取得业绩补偿金额。若承诺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向目标公司足额支付业绩补偿金额,则承诺 方应自逾期支付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未支付金额的 0.05%支付罚息,直至承诺方 完全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特别地,各方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目标公司汽车电子业务于业绩考核期内 每 一 年 度 :(a) 经 审 计 的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壹 亿 伍 仟 万 元 (RMB150,000,000);且(b)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目标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利润总额。

备注

不是目标公司业绩承诺,而是目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阳畅丰的业绩承诺,南阳畅丰主要产品为矿渣尾粉。

06

资产置出

安排

如承诺方或承诺方指定主体于业绩考核期 届满之前回购南阳畅丰的…

备注

转让方有选择权,非义务


从披露的交易方案来看,中科重科将全面接管路畅科技,除保留一个非独立董事外,其它董监高均需按受让方的要求限期离职(注:不是辞职),说明中联重科将大面积更换管理层,并从经营层面清理管理层,以确保控制地位不受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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