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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纬文:取消对赌安排,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18/8/24 10:53:35 来源:武汉伟基控股管理有限公司

一、800家上市公司踩踏并购业绩承诺陷阱
在同一个地点,三年内产生800次大交通事故,是该紧急呼叫交警调整信号指示灯。
如果同一个地方,连续不间断地发生交通事故,处罚不能够解决问题,加重处罚还是不能够解决问题时,调整信号灯,增设警示牌,限流等措施是时候该考虑了。
而在同一个市场,三年内就有800家上市公司踩踏对赌(又称“并购业绩承诺陷阱”)地雷,是该呼叫监管部门调整窗口指导意见了。
如果处罚不能够解决问题,加重处罚还是不能够解决问题,并且加大处罚范围还是无济于事,调整窗口指导意见便是时候了。

据Wind数据统计,2014年-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会合计803单,至2016年512桩并购交易需要履行业绩承诺,超过60%以上进行了业绩对赌。2017年年底,已经有201家上市公司脱离了业绩承诺期。随着承诺期的集中期满,上一轮并购高峰所购资产的橙色,也将褪去铅华,以最真实状态面对投资者。在2018年——2019年,还有600多家上市公司,相继脱离业绩承诺期。
近期,百花村(600721)、粤传媒(002181)、信雅达(600571)、广田集团(002482)、双星新材(002585)、斯太尔(000760)、新华医疗(600587)等上市公司均因并购标的业绩不达标,身陷业绩补偿纠纷的窘境。
初步数据显示,有近800家上市公司踩踏业绩承诺陷阱。


二、业绩承诺由来
重大资产并购中的业绩承诺始于2008年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其规定,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并购重组中,应披露重组完成后三年内的利润预测,如果无法实现预测,则需要由交易对手方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该项制度在2005年的股改中首次出现,在2008年被引入资产并购重组,随后在2014年针对制度运行中的凸显的问题,新版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以及相关的监管问答对该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基本呈现出以下特征:
从规定看,由于在上市公司收购大股东或实控人的关联方时,更容易出现大股东或者实控人影响估值的情况,监管层强制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承诺,但是对于其他情况,因为是市场博弈的后果,所以并不强制要求进行业绩承诺。这也是新版《重组办法》中的一个主要变化,08年的规定中并未区分该情况。
从法律性质看,业绩承诺因其由股东作出、经股东大会同意且影响至公众股东,所以普遍认为其兼具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的特点,这也就使得其在法律定性方面显得有些模糊不清。也有论者认为其和对赌协议相类似(均为股东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且有估值调整的作用),进而质疑其合法性。但事实上,业绩承诺在签订时点(在上市后重组时)、补偿内容(股东补偿上市公司)等方面均与对赌协议有着较大的不同,且根据高院判例的思路,之所以股东与公司的对赌无效是因为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有损债权人利益,但是业绩承诺“股东补偿公司”的特点并不会产生这一后果。故此援引HF案认为其无效也并不合理。
直观上,业绩承诺的利处很好识别且非常符合直觉:保护投资者权益,同时对大股东形成了制约,防止其在进行收购时虚增收购对象的价值,但是资本市场的很多现象很难简单的通过直觉判断。现有研究显示,业绩承诺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弊端:
大股东操纵股利分配进行自我补偿。通过对于HRGF业绩补偿案例的研究显示,在业绩补偿中,大股东即便完成业绩补偿的,实现了自己的承诺也可以通过后续的股利分配对自己进行补偿。由于业绩补偿本质上大股东和其他小股东的对赌,监管层事实上是期望通过该手段对于小股东实现补偿,但如果大股东通过操纵股利分配对自己进行补偿,那就变成了“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游戏,并不能实现制度本意。近些年还出现了对业绩承诺进行变更,随后用资本公积定向转增完成承诺的案例,因为资本公积的主要来源是股东购买股票时的溢价且本质上是公司法人的财产,用这一资金定向转增一来未能达到由大股东进行补偿的制度本意,二来尽管持股数量增加但并未改变被补偿股东的持有的所有者权益。
上市公司增强了盈余管理的动机。根据现有的监管政策,业绩补偿一般持续时间为3年,所以上市公司只需要撑过这三年,之后“哪怕洪水滔天”。所以,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就更加强烈了。
业绩补偿存在实际执行中的困难。现实中,业绩补偿的执行出现了各种问题:
1、因股份锁定期(1年,特殊情况3年)一般短于业绩承诺期(3年,甚至会延长),在执行时会出现大股东手中可用以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足的情况;
2、即便是锁定期的限售股,因为限售股场外可以进行质押登记,而无论是中登的系统亦或是相关的法律规范,根据大股东承诺进行过户的障碍均存在,所以也会出现无法执行的情况;
3、并购标的股东以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等原因主张拒绝承担业绩下降风险;
4、业绩承诺变更,因业绩承诺变更的主要审批机构是股东大会,在一股独大且承诺客观无法履行的背景下,承诺变更就成了显示的选择,但是这种“道德风险”就使得业绩承诺成为了一种不可置信的许诺(后已经被禁止);
5、在大股东拒不履行的情况,各地法院的判决并不一致,且在执行中也存在着执行困难的问题。
业绩承诺的规定实属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特色了。

 

三、业绩承诺实质在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表面上看,业绩承诺是出售方对上市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保障,实际不然,业绩承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直接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
并购重组交易时,该企业一般是一家很优质的企业,交易过户后,业绩承诺方为了完成利润,普遍会选择放弃创新性大投入,结果三年业绩承诺期到后,这家企业还停留在三年前的研发水平,因错失三年的发展窗口期,是一家不折不扣的边缘化企业。
为了配合并购重组业绩对赌,标的方的管理权普遍还在原股东手中,内部协同比登天还难,错失了三年融合的时机。
上市公司的利益点与标的方的利益点因着眼点完全不同,内部冲突与矛盾不可避免,结果三年后交接时因气氛不融,导致交接无法有效进行…
扭曲的并购价值观,导致了灾难性的结果:800家上市公司踩踏业绩承诺陷阱。
从全局看,业绩承诺在美丽的传说中,实实在在严重且不可逆转地损害着小股东的利益。

 

四、业绩承诺是一个扭曲的婚姻,建议明确取消
业绩承诺是一个扭曲的婚姻,建议明确取消。
为了防范大股东通过置入资产侵占小股东的利益,业绩承诺可以作为一个基本要求,但非同一控制下的并购重组,在窗口意见指导中要求业绩对赌,显然百害而无一益。
建议监管部门在窗口指导意见中,明确鼓励基于产业协同的并购重组,而不要暗示对赌。
不要对赌,要控制,要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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